|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购房款860000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3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43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驳回***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200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12023元,由***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