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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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市宏誉置业有限公司 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鸿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阆中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省鸿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46,352.6元以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从2020年11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将工程款346,352.6元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省鸿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利息4,087.20元。 如若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17,17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四川省鸿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781元,由被告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6,3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2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