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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偿还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行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14506.62元(2017年7月21日至2018年12月21日),并承担自2018年12月22日至本判决指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2.75‰计算),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驳回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6-19
发布日期 2020-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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