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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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永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景泰县中佳物流有限公司修理费8063.00元、停运损失6702.21元,以上共计14765.21元。 二、驳回原告景泰县中佳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0元,由原告景泰县中佳物流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由被告***负担1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