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182民初102号之一 申请人:镇江市亨辉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03942221H,住***。 法定代表人:蔡明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鄂文彬,扬中市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75871543XN,住***。 法定代表人:宫殿海。 镇江市亨辉电气有限公司与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镇江市亨辉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1800000元。因被申请人其他银行账号已冻足1800000元,现解除被申请人北京银行010***78银行账号。 解除被申请人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西单支行营业部010***78银行账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2-5 |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