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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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 延边宏鑫旅游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工农大路支行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吉和运输有限公司 延边大学附属医院 吉林大学第二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59476.6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07元,减半收取4854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负担3772元,原告***负担10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