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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柳州市螺蛳粉协会
河南豫道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南豫道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第1925446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删除在“天猫网”上的侵权商品链接以及相关宣传;

二、被告河南豫道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柳州市螺蛳粉协会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40000元;

三、驳回原告柳州市螺蛳粉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柳州市螺蛳粉协会协会负担1500元,被告河南豫道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9-26
发布日期 202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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