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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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行 贵州南长城企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602民初128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行,地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共青路37号。 负责人:盛军,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琳,贵州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为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婷,贵州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为一般授权。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址为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贵州南长城企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新华北路75号。 法定代表人:田宏保,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行与被告***、贵州南长城企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铜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