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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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黔西南州兴明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黔西南州兴明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欠原告***的劳务费尾款89400.6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00元,由被告黔西南州兴明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8-11-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