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梧州市明湖生态旅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梧州市明湖生态旅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391000元及支付利息6170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义务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82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梧州市明湖生态旅游有限公司、***负担8059元,原告***、***负担201元;公告费9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梧州市明湖生态旅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9-1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