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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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黔港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隆回县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隆回县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金、违约金等各项费用437074.62元;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隆回县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44元,由原告隆回县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262.96元,被告***、***负担6381.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 |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