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云南玉溪红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研和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云南玉溪红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研和支行与被告***于2016年12月3日签订的二份《个人借款合同》于2019年11月21日解除; 二、由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云南玉溪红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研和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2017年9月21日起计算至2019年11月21日止的合同期内利息、复利。2019年11月22日起的罚息、复利按罚息利率计付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