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玉溪昌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玉溪昌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投资款10万元,支付分红款5400元。并支付2019年8月3日以后的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以所欠款项105400元为基数,按年率利6%计付,利随本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16元,减半收取1408元,由原告***负担200元,被告玉溪昌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208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