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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兰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华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671752.15元及利息(以本金18671752.15元,从2014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还款时利随本清); 二、驳回华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4174元,兰州市交通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鉴定费277080元,共计741254元;由华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22515元,兰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担318739元;华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鉴定费173000元,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30 |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