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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宁夏富兴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 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客运段 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工务段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 法院 |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宁夏富兴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应向被申请人***退还的购房款324587元,期限一年; 二、冻结担保人张新民、陈梅英所有的位于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房屋(产权证号:宁:宁20**金凤区不动产权第**产权产籍,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143元,由申请人***、***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18-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