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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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市步阳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 泰州达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廊坊达能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兴化市天龙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泰州达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兴化市步阳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欠款160704.60元及利息(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60704.6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1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缴上诉费3514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7×××53,行号:104312800123) |
| 裁判日期 | 2020-10-19 |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