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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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楚捷公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楚捷公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武汉市公用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货款423100元及利息(货款184000元从2016年9月10日起、货款147200元从2016年10月31日起、货款36800元从2017年9月1日起、货款4500元从2016年6月2日起、货款50600元从2016年1月1日起至被告还清货款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并在此利率计息的基础上被告多承担违约行为的30%计息); 二、驳回原告武汉市公用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30元,减半收取计4615元,由被告湖北楚捷公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