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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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化市西下营东沟李彬矿业有限公司 朝阳市重型机械烘干设备厂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遵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将被申请人朝阳市重型机械烘干设备厂所有的财产(包括金融机构存款)在15万元限额内予以查封、冻结(具体保全财产内容及期限详见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法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遵化市西下营东沟李彬矿业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
| 裁判日期 | 202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