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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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开阳经开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贵州环宇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环宇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环宇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1458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5元,由原告***、被告贵州环宇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各承担14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10 |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