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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鹤山市纵横鞋材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坐落于鹤山市****************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鹤山字第**)属于原告***与第三人***共同共有;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1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25
发布日期 20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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