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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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纵横鞋材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坐落于鹤山市****************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鹤山字第**)属于原告***与第三人***共同共有;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1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