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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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润创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寮步支行 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立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信利实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昆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光华医院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龙门县信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东莞市信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变更横琴润创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为(2018)粤1971民初11167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寮步支行在(2018)粤1971民初11167号案件中对东莞市立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光华医院有限公司、***、***、***、东莞市信利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康泉十八国际生态健康旅游城有限公司、东莞市信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门县信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南昆投资有限公司、泽库投资有限公司享有的全部债权均由横琴润创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继受。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裁判日期 | 2020-5-9 |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