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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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 法院 | 榆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甘肃农垦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甘肃亚兰药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签订的《科研楼转让协议书》无效; 二、被告(反诉原告)甘肃亚兰药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甘肃农垦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返还位于榆中县××镇××道××号××层××室【(2019)榆不动产权第0××1号】房屋; 三、原告(反诉被告)甘肃农垦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告(反诉原告)甘肃亚兰药业有限公司返还购房款5735000元; 以上二、三项于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甘肃亚兰药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2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甘肃亚兰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