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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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进出口银行云南省分行 青海桥头铝电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盛飞腾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进出口银行陕西省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海桥头铝电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陕西省分行支付《借款合同(促进境内对外开放贷款-流动资金类)》项下借款本金99999410.64元,截止2019年6月12日的利息609579.74元、罚息2547176.85元、复利13801.98元,并支付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和复利(其中: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档次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商业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再上浮50%,每满一季度确定一次的利率计算;复利以609579.7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档次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商业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每满一季度确定一次的利率计算);支付《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项下借款本金99630118.09元,截止2019年6月12日的利息3494409.53元、罚息3641265.71元、复利83772.5元,并支付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和复利(其中: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1775%计算,复利以3494409.5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85%计算)。 二、被告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海桥头铝电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陕西省分行对被告青海桥头铝电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机器设备(附抵押物清单)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陕西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92973元,由被告青海桥头铝电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91855元并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陕西省分行负担11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