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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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店金泰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瓦房店金煜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瓦房店金泰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本金9,889,987.95元及截至2020年3月29日利息249,401.67元、罚息259,479.81元、复利13,381.60元; 二、被告瓦房店金泰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自2020年3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的罚息、复利(以欠款本金9,889,987.95元按年利率6%上浮50%计算罚息,并按上述利率对不能清偿的罚息计算复利); 上述第一至二项被告瓦房店金泰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若逾期给付,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告瓦房店金煜轴承制造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对被告瓦房店金泰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84270元,由被告瓦房店金泰轴承制造有限公司、被告瓦房店金煜轴承制造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8-20 |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