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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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泰(辽宁)精密设备有限公司 沈阳劳耐士液压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泰(辽宁)精密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劳耐士液压件有限公司加工款人民币1256735元; 二、被告新泰(辽宁)精密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劳耐士液压件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1256735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新泰(辽宁)精密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劳耐士液压件有限公司保险费人民币2513.47元。 如被告未按指定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5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新泰(辽宁)精密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2-4 |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