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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泰(辽宁)精密设备有限公司
沈阳劳耐士液压件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泰(辽宁)精密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劳耐士液压件有限公司加工款人民币1256735元;

二、被告新泰(辽宁)精密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劳耐士液压件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1256735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新泰(辽宁)精密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劳耐士液压件有限公司保险费人民币2513.47元。

如被告未按指定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5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新泰(辽宁)精密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2-4
发布日期 202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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