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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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解除被申请人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二个银行账户(其中账户一,账号:43×××27,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新街口支行;账户二,账号:32×××03,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南京洪武路支行)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4-26 |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