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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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昌源水务集团轮台供水有限公司向原告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539,025.82元。 二、被告新疆昌源水务集团轮台供水有限公司向原告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6月27日至2019年9月16日的逾期付款利息1,502,950.71元。 三、被告新疆昌源水务集团轮台供水有限公司向原告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以实际欠付工程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9年9月17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 四、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新疆昌源水务集团轮台供水有限公司向原告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 以上四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五、驳回原告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274.01元,由原告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8,696.67元,被告新疆昌源水务集团轮台供水有限公司负担113,577.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