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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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明福房地产有限公司 佛山市焦点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佛山市明福市*运营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2日签订的《商铺使用权流转合同》(合同号:0486)合同使用期限超出2036年1月30日的部分无效; 二、被告佛山市明福市*运营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佛山市禅城区“义乌小商品城”第一层1433号商铺2036年1月31日至2056年1月31日部分的商铺使用费120657.5元及利息(利息以120657.5元为本金,从2015年10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佛山市明福市*运营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824元,由原告***、***负担182元,被告佛山市明福市*运营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6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5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