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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位于银川市××区房屋的产权产籍及土地使用权(保全财产限定金额77万元,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位于银川市××区的产权产籍及土地使用权(保全财产限定金额33万元,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银川庆丰支行账号为XXXX的账户(冻结金额4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四、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的账户(冻结金额为5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五、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7-7-4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