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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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福泰昌经贸有限公司 大连集龙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营口福泰昌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借款本金330万元,利息、罚息104422.42元并从2018年4月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按合同约定给付利息、罚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对依法处置质押物(14135吨煤炭)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有权向借款人营口福泰昌经贸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有权向借款人营口福泰昌经贸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332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营口福泰昌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2 |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