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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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九天旅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朝阳市磊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朝阳市磊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辽宁九天旅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9,000,000元,并自2018年8月20日起至该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双方约定的月息10‰计付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800元(原告预交),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服务费30,000元,合计109,800元,由被告朝阳市磊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