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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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县海川鞋业有限公司 永兴讯安物流有限公司 湖南裕宝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湖南裕宝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永兴讯安物流有限公司运费449359.5元; 二、限湖南裕宝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永兴讯安物流有限公司资金占用费(具体金额以449359.5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永兴讯安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72元,由被告湖南裕宝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172元,由原告永兴讯安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3 |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