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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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白龙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湖南白龙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12962元,并以本金612962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2日起按年利率15.4%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由被告湖南白龙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6000元; 三、由被告***对被告湖南白龙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的上述借款本息及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168元,减半收取70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84元,由原告***负担2000元,被告湖南白龙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9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