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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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舒驰电动车业有限公司 福建省佩邦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岩城支行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被被执行人福建省佩邦机械工业有限公司、福建省舒驰电动车业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 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福建省佩邦机械工业有限公司、福建省舒驰电动车业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福建省佩邦机械工业有限公司、福建省舒驰电动车业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四、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福建省佩邦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汀县工贸信城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汀建房权证城字第××号、汀建房权证城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汀国用(××)第××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岩城支行对前述标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人民币2799200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龙岩市××东肖镇××号[房屋所有权证号:龙房权证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龙国用(××)第××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岩城支行对前述标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人民币1600000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福建省佩邦机械工业有限公司、福建省舒驰电动车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财产以人民币260万元及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执行费、仲裁费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7-7-5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