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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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桂0109执保608号 广西银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银林粮食有限公司、南宁市图林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张书民: 关于申请人广西银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银林粮食有限公司、南宁市图林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张书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桂0109民初3945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保全行为: 一、冻结被申请人广西银林粮食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4960000元,开户行、账户: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东葛路支行、660200048773200039,实际冻结1810.7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11月26日至2021年11月25日止; 二、冻结被申请人南宁市图林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4960000元,开户行、账户:1.浦发银行南宁分行营业部、63010078801000001183,实际冻结34.81元;2.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武鸣支行、660000006044400016,实际冻结1471.09元;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嘉宾路支行、45050160466700000607,实际冻结1535.42元;4.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660200017193200010,实际冻结895.43元;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邕宁支行、20029101040017330,实际冻结1414.9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11月26日至2021年11月25日止; 三、冻结被申请人张书民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4960000元,开户行、账户:1.浦发银行南宁分行营业部、630200001714435,实际冻结66.3元;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铁道支行、3377329980100770847,实际冻结324.82元;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北湖南路营业所、606110019200214742,实际冻结125.63元;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铁道支行、4367423377180068553,实际冻结0元;5.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高新区支行、0505022901201139710,实际冻结152.85元;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新都区支行、6210986510007191542,实际冻结169.69元;7.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友爱支行、6228490830011055918,实际冻结29.77元;8.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友爱支行、6228490830011055918,实际冻结27.7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11月26日至2021年11月25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0)桂0109民初3945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