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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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炤龙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凌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公司增资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炤龙集团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回购原告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苏凌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3%股权; 二、被告江苏炤龙集团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股权受让价款32,541,854元以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32,541,854元为本金,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计付); 三、被告***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二项所确定的被告江苏炤龙集团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江苏凌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将原告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持有的江苏凌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3%股权变更登记至被告江苏炤龙集团有限公司名下; 五、驳回原告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9,191.55元,由被告江苏炤龙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8 |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