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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与厦门市思明区白金汉英语培训学校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于2019年6月24日解除; 二、厦门市思明区白金汉英语培训学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培训费12231元; 三、厦门市思明区白金汉英语培训学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公告费52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6元,由被告厦门市思明区白金汉英语培训学校、厦门白金汉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厦门市思明区白金汉英语培训学校、厦门白金汉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7-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