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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玉豪龙实业集团江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土木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市顺治建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浙江土木建设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重庆市顺治建材有限公司偿付尚欠货款170,560元并支付违约金(即自2020年2月1日至同年7月2日止,以270,56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3日起至货款还清之日止,以170,560元为基数,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

二、驳回原告重庆市顺治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30.02元,由被告浙江土木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此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前述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20-11-13
发布日期 202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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