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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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厦门夏商食品有限公司 厦门市兴裕华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厦门惠通时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夏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惠通公司支付货款34896元; 二、夏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惠通公司支付剩余包装物内袋补偿款440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2元,减半收取计391元,由夏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5-21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