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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4506.8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5元,减半收取207.50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负担206元(此款,***均已垫付,不予退还,执行时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迳付原告***),原告***负担1.50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3 |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