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赔偿原告向文华、肖美仙经济损失484300.84元; 二、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赔偿原告向文华、肖美仙经济损失20000元; 三、驳回原告向文华、肖美仙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10元,减半收取计5655元,由原告向文华、肖美仙负担1858元,被告***负担37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