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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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致远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水木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甘肃水木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麦积山东路支行借款本金4000万元、支付截至2017年6月20日的利息10224000元,并承担2017年6月21日至本息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4.4%计算); 二、被告甘肃致远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甘肃致远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甘肃水木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麦积山东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43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甘肃水木艺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甘肃致远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预缴的鉴定费3000元,由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麦积山东路支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