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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给付原告***房屋价款250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6月21日至2018年6月20日的利息为95万元,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以实际欠付房屋价款数额为本金,按年利率5%计算); 二、被告吉林市飞龙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被告吉林市飞龙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00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1,002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吉林市飞龙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01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