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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吉林市瑞鼎民营经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吉林市飞龙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市金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给付原告***房屋价款250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6月21日至2018年6月20日的利息为95万元,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以实际欠付房屋价款数额为本金,按年利率5%计算);

二、被告吉林市飞龙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被告吉林市飞龙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00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1,002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吉林市飞龙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01
发布日期 20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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