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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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誉成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金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金昌市水电工程局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漳县人民法院(2019)甘1125民初201号民事判决; 二、由***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工程欠款464916元,并支付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55%计算)。金昌市水电工程局承担连带责任; 三、由***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挡土墙工程款35591.15元,并支付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55%计算)。第三人甘肃金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963元,鉴定费20000元,计28963元,***负担869元(3%)。***负担28094元,金昌市水电工程局对28094元案件受理费中的26127元(93%)承担连带责任;甘肃金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28094元案件受理费中1967元承担连带责任。***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28094元予以退回,限***、金昌市水电工程局、甘肃金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漳县人民法院缴纳一审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28094元,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5610元,由***负担768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述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由***负担24842元,金昌市水电工程局对2484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中的23103元承担连带责任;甘肃金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2484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中1739元承担连带责任,限***、金昌市水电工程局、甘肃金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述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25 |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