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盛泰化学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公示催告 |
| 法院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黑0202民催1号 申请人:江苏盛泰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住***。 主要负责人姜和平,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盛泰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6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一、宣告申请人江苏盛泰化学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100005126239187(出票日期为贰零壹捌年玖月贰拾壹日,到期日为贰零壹玖年叁月零贰拾日,出票人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付款人为浦发银行齐齐哈尔分行营业部,收款人为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票据金额贰拾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盛泰化学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浦发银行齐齐哈尔分行营业部申请支付。 申请费100.00元,公告费300.00元,由申请人江苏盛泰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大林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王阳 |
| 裁判日期 | 2019-09-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