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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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宏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舟山中昌房地产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舟山市宏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房屋租金48906元,并支付月租金1630元为标准自2019年9月29日起至付清日止按日万分之五(8.15元)计算的违约金。 二、被告舟山中昌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舟山市宏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付原告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3元,减半收取511.5元,由被告舟山市宏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舟山中昌房地产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