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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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唯博包装设计有限公司 温龙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专利权权属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安溪县茶都创亚茶叶包装用品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温州唯博包装设计有限公司名称为“包装盒”(专利号:ZL201630584926.X)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尚未销售的侵权产品; 二、安溪县茶都创亚茶叶包装用品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温州唯博包装设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30000元; 三、驳回温州唯博包装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温州唯博包装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610元,由被告安溪县茶都创亚茶叶包装用品店负担6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7-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