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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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 盱眙县四方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08976.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62) 赔偿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22元,由被告***、盱眙县四方物流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以下账户,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61)。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10×××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