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文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03489.23元及利息(截止至2018年7月13日尚欠利息37525.26元,从2018年7月14日起以透支本金103489.23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违约金5174元; 二、驳回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28元,减半收取2464元,由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支行负担975元,被告***负担1489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7-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