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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建工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 南充市吉安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南部县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南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张俊杰的医疗费600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00元、死亡赔偿金16000.00元,合计72000.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原告***赔付; 二、张俊杰其余的医疗费2796.79元(10349.16元—1552.37元—6000.00元)、其余的死亡赔偿金765740.00元(781740.00元—16000.00元)、丧葬费32358.50元、办理丧葬事宜人员交通住宿费15000.00元、办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3723.44元,合计819618.73元,由被告***与被告***各自向原告***分别赔付409809.36元(819618.73元×50%);其中,对被告***的赔偿义务409809.36元,因被告***超载,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在其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向原告***赔付368828.42元{409809.36元×(1—10%)}、由被告***向原告***赔付40980.93元(409809.36元×10%); 三、张俊杰的自费药品费用为1552.37元,由被告***和被告***各自向原告***分别赔付776.18元(1552.37元×50%); 四、上述第一、二、三项相加,并扣减被告***已垫付44819.16元后,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向原告***赔付440828.42元(72000.00元+368828.42元)、由被告***向原告***赔付3062.05元(40980.93元+776.18元—44819.16元),此款由南充市吉安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被告***向原告***赔付410585.54元(409809.36元+776.18元);上述给付义务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137.00元,减半征收计8068.50元,由被告***及***各负担3500.00元、原告***负担1068.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